案件一
判决书抄袭
案件二
行政诉讼违法
案件三
隐私权侵权
案件四
仲裁程序违法
案件五
财产保全违法
⚠ 审判违法行为总结仲裁程序违法案
单一仲裁员违法:涉外案件依约应由三名仲裁员审理,仲裁委员会没有查明实事,擅自指定单一仲裁员,违反仲裁协议约定
仲裁委超越管辖权:底层协议明确划分——《股权激励协议》约定由法院管辖,《股权转让协议》约定由仲裁委管辖;庭审笔录已确认仲裁管辖仅限于《股权转让协议》,仲裁委却对《股权激励协议》相关争议进行裁决,属超越管辖权的根本性违法
法院拒绝撤销仲裁裁决申请,未对程序违法事实进行实质审查

案件基本信息

案件名称周X安诉郏XX股权转让仲裁程序违法案
仲裁案号(2023)沪仲案字第1910号
撤裁案号(2024)沪01民特876号
申请人周X安(Zhou X)
被申请人郏XX
仲裁机构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(上海仲裁委员会)
撤裁法院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
第一次开庭2023年11月21日
第二次开庭2024年6月6日
仲裁裁决日期2024年
撤裁裁定日期2025年1月21日
当前状态继续通过法律途径维权

案件背景

2022年,申请人周X安与被申请人郏XX签署《股权转让协议》,约定郏XX将其持有的国神光电科技(上海)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给周X安。协议中附有生效条件及考核条款。双方就协议履行产生争议,郏XX向上海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,申请人周X安提出反请求。仲裁庭于2024年作出裁决,申请人不服,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。

核心争议

仲裁庭在审理过程中存在三项严重程序违法:裁决意见与庭审当庭意见相反、采纳庭后补充证据未再开庭质证、排除已质证的关键考核表证据。

庭审意见与裁决书认定对比

仲裁庭当庭明示"附条件赠与",裁决书却改认定为"公司管理措施"

庭审当庭意见
仲裁员当庭表示:
"从协议的整体来看,这更像是一种附条件的赠与……郏XX已经完成了赠与的行为,周X安作为受赠人不需要支付对价……"
关键词:附条件赠与,无需支付对价
裁决书认定
裁决书认定:
"涉案协议系公司管理措施,周X安应当依约支付股权转让对价……"
关键词:公司管理措施,须支付对价

关键事实:仲裁庭在庭审中明确表示协议条款属于"附条件赠与",申请人据此进行了全部庭审陈述和举证。裁决书却在无新证据、无新开庭的情况下,将定性改为"公司管理措施",完全颠覆庭审结论,令人怀疑存在庭外因素干扰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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