案件基本信息
| 案件名称 | 周X安诉武汉锐科光纤激光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侵犯隐私权纠纷 |
| 二审案号 | (2025)沪02民终3339号 |
| 再审案号 | (2025)沪民申5869号 |
| 原告 | 周X安(Zhou X) |
| 被告 | 武汉锐科光纤激光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|
| 一审法院 |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|
| 二审法院 |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|
| 再审法院 |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|
| 二审立案日期 | 2025年3月21日 |
| 庭审日期 | 2025年4月11日 |
| 二审判决日期 | 2025年10月20日 |
| 高院裁定日期 | 2026年3月27日 |
| 当前状态 | 继续通过法律途径维权 |
案件背景
2023年12月22日,被告武汉锐科光纤激光技术股份有限公司(以下简称"锐科激光")在网络上全文公开了原告周X安与案外人签署的《附生效条件的股权转让协议》,其中包含原告的姓名、部分身份证信息、竞业限制条款、违约责任金额等敏感内容。原告认为该披露行为侵犯其隐私权及个人信息权益,遂提起诉讼。
核心争议
锐科激光在网络上全文公开原告与案外人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,包含竞业限制、违约责任等敏感内容,是否构成侵犯隐私权?
司法文书下载(脱敏版)
以下文书为依法公开的司法文书,已对姓名、证件号码等个人信息进行脱敏处理
二审判决书
(2025)沪02民终3339号
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· 民事判决书 · 脱敏版PDF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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高院再审裁定书
(2025)沪民申5869号
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· 民事裁定书 · 脱敏版PDF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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合议庭成员变更对比
庭审时与判决书记载不一致,且仅通知律师未直接告知当事人本人
庭审时合议庭(2025年4月11日)
审判长唐XX庭审时在庭
审判员李XX庭审时在庭,判决书中被替换
审判员谢XX庭审时在庭
判决书合议庭(2025年10月20日)
审判长唐XX与庭审一致
审判员谢XX与庭审一致
审判员赵X庭后新加入,未告知当事人本人
关键事实:法院于2025年9月2日通过"异步微法庭"仅通知委托律师合议庭成员变更,原告本人直至收到判决书才知晓。《民事诉讼法》第131条明确规定"审判人员确定后,应当在三日内告知当事人","当事人"依文义应为本人,而非代理律师。